(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观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结合陕西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决定》,明确法律界限,落实法定责任
1.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准确把握《决定》的内容要求和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持续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
2.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1)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2)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3)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除前款规定外,水生野生动物和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其养殖、检疫以及食用等,按照有关渔业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繁育、饲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因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二、加强地方立法,完善配套规定,调整相关名录
3.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环资工委、农工委等有关委员会要跟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动态,及时启动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修订的立法程序。省人民政府要组织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部门,抓紧开展上述地方性法规在政府环节的研究修订工作,尽早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修订草案的议案。
4.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决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等有关规定,组织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摸清物种分布、种群规模、繁育养殖、生产经营等情况,抓紧研究、适时调整并公布《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陕西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等名录,为规范管理、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打牢基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和畜禽良种繁育、饲养管理、产品加工等体系,以及管理与服务相结合、预防与打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制定出台配套规定,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5.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政策,研究制定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补偿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为顺利实施《决定》提供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养殖场(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对可能面临的野生动物处置和补偿等问题要预先研判,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行政执法,明确职责分工,加大执法力度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打击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查处违反《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7.依法做好相关行政许可管理和衔接工作。对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已取得许可的,撤回并注销已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按照《决定》要求严格管理。对于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和水产新品种及《陕西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依照畜牧法、渔业法的规定执行,并做好衔接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和超范围人工繁育、人工饲养场所,对违法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依法加重处罚。
8.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网络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集)贸市场、餐饮单位、药材市场、超市、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和检疫检验,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活动,对出售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餐馆、店铺、摊点一律依法取缔,对网络发布的食用野生动物交易信息和其他野生动物交易广告一律依法清除。从事养殖、生产、加工非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检疫检验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加重处罚。
9.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加强野外巡护监测和疫病监测,做好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防治管理。
10.海关要加强出入境野生动物保护监管和检疫检验,加大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加强与境外执法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协调机制。
四、加强行刑衔接,打击违法犯罪,形成司法震慑
11.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要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加大对违反《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及时侦查、起诉和审判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相关违法犯罪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加强行刑衔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案件移交、沟通会商、举报奖励等工作机制,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大案要案,摧毁犯罪团伙,整治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从严加重惩处,切实有效斩断非法交易链条。
12.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要及时曝光和通报涉及野生动物领域的重大案件,增强威慑效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营造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氛围。
五、加强宣传教育,革除滥食陋习,营造良好氛围
13.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坚决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正确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种质资源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为实施《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4.新闻媒体、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宣传《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全体公民要按照《决定》的要求,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积极参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行动,自觉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
六、加强人大监督,确定工作重点,推动全面实施
15.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要把《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和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实施情况作为人大监督工作重点,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采取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补齐短板,完善制度机制,保证《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实施。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树立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维护生态安全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勇于担当、主动作为、齐心协力、坚定信心,为开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