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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欺凌、不公开考试成绩、名次…… 教育部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12 11:50:07 浏览次数:648 来源: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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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6日,教育部官网正式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出台的《规定》对校园欺凌、学生睡眠、手机管理、作业管理、读物管理等多方面都作出了明确指示。消息一出,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不公开成绩、不区别对待学生

  为保障学生的人格权益,此次的《规定》再次重申,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而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时,要告知家长。此外,学校还要平等地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家长的职业等情况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把学生的成绩、考试分数、升学都看得很重,为实现这些目标甚至有些不择手段,对学生的一些基本权利是有伤害的,这是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所以学校和有关部门都要优先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在接受三秦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小学和初中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应该更注重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成绩只是我们其中的一个教育成果,没有必要把它当作学生、家长、老师之间的竞争手段,所以《规定》提出这一点,我觉得是正确的。”西安市临潼区仁宗中心小学教导主任李晓怡说。

  保障睡眠、手机精细管理

  《规定》提出,校方应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记者注意到,今年春季开学前,教育部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小学生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目前,西安市的各中小学针对学生携带手机的问题,管理较为严格。

  比如,西安市信德中学这学期加大了手机管理的力度,每天使用金属探测仪对各个班级进行检查,对因家远而中午不回家的学生,学校也加大了午间巡查管理。西安市第三中学每年在新生入学教育时,都会就学校系列规章制度进行专项教育,对学生每日常规、手机管理进行规范,并通过家长会广泛征求家长意见,取得家长的理解配合。

  除了保障学生的基本人身人格权利,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外,《规定》针对中小学生睡眠、作业等多个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作出清晰界定。其中,在保障未成年人休息权利上,校方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的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指出,小学生就寝时间一般不晚于21:20;初中生一般不晚于22:00;高中生一般不晚于23:00。

  建立对学生欺凌零容忍处理机制

  为做好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规定》指出,学校要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以及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及其程序进行评估。

  “谁都不能凌驾于别人之上。站在老师的角度,我们要正确引导学生,灌输人人平等的观念。同时,在工作中细心观察,一旦发现苗头及时向学校或有关部门反映。”昆仑中学高三语文老师王华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至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侵害他人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因未成年人并无完全行为能力和经济来源,故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未成年欺凌者有自己的财产的,可以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的部分,可由其监护人承担。北京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张莹认为,《规定》明确提出的校园霸凌问题,将对未来的校园普法起到积极作用。

  “不可否认,在部分地方校园霸凌是存在的,目前并没有非常好的处理办法。比如说,高年级向低年级同学索要钱财,一次10块钱,显然够不上犯罪。因此,这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一个努力的方向。”张莹说。

  教职工不得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在网上引发关注度最高的,当属《规定》明确,学校应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或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这么多的制度来保护学生是非常有必要的。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更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尤其在学校这一环境下,学校应是学生最强大的保护伞。学校应该加强对老师道德品质的提升,教师的职责本就是教书育人,如果老师的品行都有问题,那还怎么能教学生呢?”正在读大一的唐浩伟对记者谈了他的看法。

  “无论处于什么阶段,老师都要正确引导孩子,更不应该跟学生谈恋爱。”王华认为,“学生对老师的感情,可能是盲目崇拜而产生的喜欢,这并不是真正的爱,也不会长久。作为老师,要引导学生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

  张莹认为,《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对于今后全社会的教育工作都提出了要求。“目前社会舆论尤其是一些影视作品中,也在以‘师生恋’为卖点。所以,这不是学校或者家庭的事,而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出健康的文化氛围。”

  不能图方便而忽略个人信息保护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这是此次《规定》中明令禁止的。

  就在几天前,广东省珠海网警在“净网2021”专项行动中破获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抓获6名嫌疑人,查获中小学生个人信息10万余条。这引起了张莹的关注和思考。

  “个人信息非法搜集和贩卖的情况,屡见不鲜却屡禁不止。”张莹表示,在日常的校园管理中,为了便于学校和家长的联系,利用类似校讯通这样的软件无可厚非,但是方便的同时,个人信息的保护非常关键。

  她建议,如果是由第三方来协助校方处理这些信息,学校在获取和收集信息的时候应该提前告知家长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对采集信息做出承诺。“应该拟定严格甚至苛刻的违约条款,如果发生信息泄露,加大学校承担责任的力度。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能让学校重视对于学生个人信息以及家长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个别人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贩卖信息获利。”

  “目前,《规定》还是征求意见稿,这方面的文件旨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学校的角度和范围来制定、落实一些《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具体措施。此次《规定》出台后,会给《未成年人保护法》提供更扎实的基础,也能让学校更加有力地去执行,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储朝晖对媒体表示。

                                                                                             记者 石喻涵 实习生 王雯静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摘要)

  1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2  学校不得因学生家长的职业、教育程度等歧视学生

  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3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4  学校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5  学校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6  保障学生在家睡眠时间

  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7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强制捐款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8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课程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9  学校应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进入学校

  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未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10  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1  制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包括不得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等。

  12  学校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猥亵、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

  (三)有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行为控制能力减弱情形的;

  (四)有其他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安全情形,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情形的。

  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